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成效。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负责组织开展所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对承担省级下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未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积极配合验收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县级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
(二)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
(三)开展竣工验收。项目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60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可通过组建专家组,邀请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2018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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